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 » 学术成果 » 学术论文
汉阳陵刑徒墓地考古与西汉刑徒现状
2016-08-10 09:48:04 阅读数:

 

石宁

     (作者简介:石宁(1976-),男,陕西铜川市人,汉阳陵博物馆馆员,研究方向为西汉考古与西汉文物)

      摘要:汉阳陵刑徒墓地的发掘,为研究西汉刑徒的真实生活提供了考古和实物资料。结合其他地区汉代刑徒墓地资料和前人研究成果,对西汉时期刑徒的真实生活进行剖析,认为刑徒是西汉中后期大型工程建造的主要劳动力,其生活环境恶劣,待遇极差,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关键词:汉阳陵;刑徒;墓地;生活状况

      汉阳陵是西汉第四代皇帝刘启和王皇后的同茔异穴合葬陵园,位于西安北边泾渭交汇之地,咸阳原上九座西汉帝王陵园最东端,与汉长安城隔河相望。地势高亢平整,土地肥沃,是农耕的主要集聚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大搞农田建设时,发现了很多人骨,经上报,文物专家现场勘查,阳陵的刑徒墓地解开了他那神秘和悲凉的面纱。本文以汉阳陵刑徒墓地的考古发掘情况为依据,结合学界对西汉刑法研究成果,力求还原西汉时期刑徒的真实生活状况。

      1  汉阳陵刑徒墓地与汉代其他刑徒墓地概述

      1.1  汉阳陵刑徒墓地

      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陕西对全境文物古迹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普查,其中就有对汉阳陵的普查工作。1972年,咸阳市泾阳县高庄镇狼家沟村修水渠时,在村子的南边,景帝阳陵封土的西北1500米处,发现一处占地8万平方米的刑徒墓地。随后陕西省文管会和陕西省博物馆对刑徒墓地进行了部分清理,发掘了29座刑徒墓,共有35副骨架。许多尸骨都带着铁钳、铁釱等刑具。经过预测,刑徒墓地有8万平方米,可能埋葬有上万具的刑徒尸骨。这些墓葬排列无序,葬式不一,墓坑多呈长方形或不规则形状,墓坑深度距现在地面约0.85米至1.7米,压在汉代文化层下。墓内填褐红色土,夹有少量绳纹筒瓦和夹砂红陶釜残片。以1号和2号墓为例,1号墓内葬一人,仰身直肢,身首异处,颈上有钳,翘端向下,可能为斩刑。2号墓东部残,东西残长5米,南北宽0.2~2.56米,葬6人,1—4号骨架在上层,5—6号骨架在下层。1、3、6号骨架为仰身直肢葬,其中1号颈部有钳,3号骨架口大张。2号骨架身体屈曲,头下脚上,脚上有釱。4号骨架盆骨以下肢体与躯干脱节,腿骨附近有一釱,可能为腰斩后埋葬。5号仅存头骨和颈椎骨。[1]死亡方式悲惨,尸骨埋葬杂乱无章,没有任何棺椁葬具和陪葬品以及反映死者信息的文字资料出现。根据汉阳陵的范围和墓葬填土中的包含物,确定它是汉阳陵的一部分。进过参加发掘者之一杜葆任先生的研究,更加详细的论述了它是汉阳陵的刑徒墓地的理由,这些刑徒是为修建汉阳陵而被折磨致死。(图一、汉阳陵刑徒墓地位置图)

 

图一

 

      1.2  西汉其他帝陵刑徒墓

      近年来,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联合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陕西的西汉帝王陵园进行了全面的考古调查。[2]从已经发表的武帝茂陵和哀帝义陵的调查简报看,武帝陵园有刑徒墓地(报告称修陵人墓园地),义陵没有发现刑徒墓地。武帝陵园刑徒墓地试掘后和汉阳陵的情况大体一致,占地面积约4万平方米,埋葬至少两万具的尸骨。[3]

      1.3  全国其他地方刑徒墓地

 

图二

 

      目前,除陕西外,在河南洛阳地区也发现有东汉的刑徒墓地(图二、洛阳刑徒墓地),位于河南偃师西大郊村附近。1964年发掘522座,为东汉安帝永初元年(107)至永宁二年(121)征调到都城洛阳服役的刑徒的墓地。刑徒墓都是极窄小的长方形竖穴土坑,排葬密集。每排间隔约0.5~1.0米,墓与墓间隔20~40厘米,最密集处仅相隔10~15厘米。薄棺装殓,很少有随葬品,一般在棺上扔置青砖一或二块,砖上镌刻死者姓名、刑名、输作前的郡县狱所,以及死亡日期等。输作前的郡县狱所遍及9个州所辖的39个郡国167个县。经鉴定,刑徒绝大多数是男性青壮年,脊椎骨有明显的劳损痕迹,有的骨骸上留有被器械刺杀、砍击造成的创伤。这表明刑徒多是在强制性的沉重劳役下被折磨致死,有的是受酷刑死亡或遭残杀的。[4]

      目前所能见到的正式出版的汉代刑徒墓地发掘资料为上述三处,其他地方的汉代刑徒墓地情况还有待考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提供新的资料。

      2  景帝时期刑徒修陵情况

      全国发现的这些汉代刑徒墓地为西汉时期的刑法和刑徒情况提供了实物资料。秦代以法治理天下,在严法峻刑下,产生了大量的刑徒,《史记•高祖本纪》载:“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又“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又“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从记载看,秦始皇陵墓主要由全国的刑徒修建,人数达到了数十万之众,这和王子今先生预算的秦始皇陵复土工程需要人工数字相符。[5]修秦始皇陵用刑徒,多有其历史原因,首先是秦大一统后有数量庞大的战争刑徒,其次是秦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产生大量的刑徒。

      汉代吸取了秦亡的教训,前期实行“无为”的宽松政策。从汉高祖到文帝时期,《汉书》《史记》中都没有关于大量刑徒修陵的记载,修筑长安城也是征集徭役进行,使用刑徒很少。西汉前期刑法比较宽松,“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孝惠、高后时……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及孝文即位……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6]1097这个时期是社会恢复期,采用“重德宽刑”政策,刑罚用稀,刑罚大省,刑徒的数量也很少。虽然长陵、安陵、霸陵的规模也不小,修建时需要大量的人力,但刑徒少并不是主要的劳动力。惠帝三年和五年,曾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人修长安城,三十日罢。又“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刑徒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可见,在西汉前期的工程中,刑徒并不是主要劳动力。

      景帝时期修陵前发生了“七国之乱”,产生了大量的刑徒,虽有“今濞等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但这个赦字要打上一个问号,因在武帝时有“赦吴楚七国帑输在官者”。应劭曰:“吴楚七国反时,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武帝哀焉,皆赦遣之也。”可见,在七国之乱时,应该是赦免了一些人,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没有赦免,所以才有后来武帝赦遣之说。景帝时期经济犯罪也有所增加,由于文帝时放任民间私铸钱币,致“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也”。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受刑的人比前期多,刑徒修陵的记录也多了,如《史记•孝景本纪》有“七年春,免徒隶作阳陵者”,《汉书•景帝纪》亦有“中元四年秋,赦徒作阳陵者,死罪欲腐者,许之”。

      西汉刑徒在文帝之前刑期没有明确的规定,汉文帝之时,对刑徒的刑期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孝文帝时规定: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止代刖。今髡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也。此当言髡(髡为剃去头发)者完也。”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师古曰:“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隶臣一岁免为庶人。隶妾亦然也。”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如淳曰:“罪降为司寇,故一岁。正司寇,故二岁也。”其亡逃及有耐罪以上,不用此令。

      结合《汉旧仪》和《汉书•刑法志》记载,可知汉代的劳役徒刑有髡钳城旦、完城旦、鬼薪、隶臣、司寇以及罚戍等六种,景帝初期增加了釱左右趾刑。釱左右趾刑是髡钳城旦的一种,只是戴的刑具不同。髡钳城旦刑期为五年,完城旦四年,鬼薪、白粲三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二年,罚戍三个月到一年。[7]81汉阳陵刑徒墓地没有出可考证的刑徒种类,但根据这么大的工程推测,它的刑徒种类可能是服劳役刑徒的所有。还有犯了死罪愿意修阳陵而腐者的刑徒。洛阳刑徒墓地可考的刑徒为四种有,即髡钳、完城旦、鬼薪、司寇。

      3  汉代刑徒生活状况

      西汉中后期,大型工程的主要劳动力皆来自刑徒,景帝时赦免徒隶作阳陵者,宣帝“五凤元年夏,赦徒作杜陵者”,昭帝“元凤六年春正月,募郡国徒筑辽东玄菟城”,成帝“鸿嘉元年春二月壬午,行幸初陵,赦作徒”,“乃罢昌陵,还徙家”。王莽修九庙时动用刑徒人数众多,死者上万。国家的每一项工程首先使用的都是廉价的刑徒劳作,对统治者来说,既解决了劳动力的问题,又减轻了财政负担,也便于管理,是一举多得的事情。

      刑徒从事沉重的体力劳动,待遇却很差。黄展岳在《关于秦汉人的食粮计量问题》一文中对刑徒和一般官吏口粮做了总结:屯戍吏卒(令史、候长、三卒、鄣卒等)的食粮定量划一,月禀都是“三石三斗三升少”,刑徒月禀“三石”。 比一般官吏少。《论衡•祀义》:记载“中人之体七八尺,身大四五围,食斗食,饮斗羹,乃能饱足。”一个体型一般的人一个月要吃三石食,喝三石羹,这比刑徒分配的粮食要多。可平民还是吃不饱,如桓宽所言的“褐夫匹妇,劳疲力屈,而衣食不足也。”[8]43刑徒参加体力劳动后,饭量肯定会大大增加,“月禀三石”就远远不够了。所以秦简中有为从事体力劳动的刑徒增加粮食的记录。汉简中也有,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赐律》中有赐刑徒粮食的记录如:“赐……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这种情况是很少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徒的吃饭问题。不仅饭吃不饱,分配给刑徒的粮食有时候也是腐败的坏粮,《汉书•文帝纪》“元年三月诏曰:……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师古曰:“禀,给也。鬻,淖糜也。给米使为糜鬻也。陈,久旧也。”由这条诏书看,皇帝所赐之鬻,官吏用陈旧发霉腐败的粟或者米替代,这种现象很普遍,所以才下令杜绝。刑徒地位远不及赐粥之人,官吏发放给刑徒的粮食肯定也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除此之外,为了赶工期,刑徒还需要加班加点劳作。汉成帝开始以渭城延陵亭部为初陵,解万年为了自己仕途建议改做昌陵,并言三年可成。为了赶工期,“然脂火夜作,作者数万人,卒徒蒙辜,死者连属,土比谷贵。五年不成,又罢昌陵,复做延陵”。可想刑徒为了建昌陵,是承受着多大的劳动强度。

      刑徒在强大的劳动压力下,还承受着管理官吏的体罚,甚至有被殴打致死的情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释文中记载:“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管理城旦舂、鬼薪白粲刑徒的官吏将刑徒殴伤致死,是以贵伤贱,法律宽大处理,允许以赎代死。如果殴伤刑徒而不致死的,对官吏的处罚就更轻了。这种对刑徒的摧残和对官吏的保护,助长了打骂刑徒之风,贾谊给文帝上疏中多次提到以秦为鉴的刑法改革,其中讲到“司寇小吏詈骂而搒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6]2256说的就是官员对犯法人员的打骂。

 

图三

 

      刑徒一旦带上刑具,不可私自去掉,如去掉要加罪,成帝时私解脱钳釱,加罪笞刑。除非国有事,皇帝发布弛刑令,才能去掉刑具。《汉书•赵充国传》:“时上已发三辅、太常徒弛刑。”师古曰:“弛刑,谓不加钳釱者也。弛之言解也。”汉阳陵陈列馆展示有在刑徒墓地发掘的三件刑具(图三、汉阳陵刑徒墓地出土刑具),铁钳1件和铁釱2件。铁钳用宽厚的铁条制作,一头有小圆孔,另一头穿入圆孔,形成椭圆形,长30厘米,重3斤左右。铁釱打制成圆形,留口,一件上有方扣,用特别厚的铁做成,重约2斤。一般认为铁钳是带着脖子上的,铁釱是带在脚腕上的,它们之间用链子连接。带上这么重的刑具,本身就是一种折磨。所以刑徒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下,很多都被折磨死去。

      汉阳陵刑徒墓地发掘的1和2号墓中有7具人骨架,2具是受斩刑的,3具带有刑具,每具死骨都是在痛苦的挣扎中死去。有这样的生存环境,刑徒累死、病死和折磨死也就不难理解了。阳陵刑徒墓地有万具刑徒死骨,茂陵刑徒墓地有两万具死骨,印证了“卒徒死者万数”的记载。刑徒中也有在逆境之中反抗的,西汉和东汉末期最多,汉成帝阳朔三年,刑徒申屠圣起义;永始三年(前14)山阳铁官徒苏令的起义;鸿嘉三年(前18)广汉钳徒郑躬的起义等。汉阳陵和武帝刑徒墓中那些受到斩刑的刑徒可能就是为了反抗而受到了极刑。

      4  结语

      关于西汉刑徒情况研究的文章及专著很多,这些著作从法律层面讨论的较多。本文结合汉阳陵刑徒墓地的发掘资料,重点从西汉前期,特别是景帝时期修陵的刑徒情况,来阐述西汉刑徒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刑徒的生活状况,因考古资料和文史资料有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查找了一些新的资料,从这两方面对西汉刑徒状况进行了一次总结。虽然西汉前期刑罚用稀,进行了刑法改革,可整个西汉时期刑徒数量是相当多,刑徒的生活是很悲惨的。随着考古资料的增多和文史资料研究的突破,西汉时期刑徒社会生活状况会更清晰的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参考文献:

 [1]秦中行.汉阳陵附近钳徒墓的发现[J].文物,1972(7):P51-52.

[2]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西汉帝陵钻探调查报告[M].北京:文物出版社出版,2010.

[3]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汉武帝茂陵考古调查、勘探简报[J].考古与文物,2011(2):P11.

[4]中国科学研考古研究所洛阳考古队.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J].考古,1972年(4):P2-20

[5]王子今.秦始皇陵复土工程用工人数论证[J].文博,1987(1):P62.

[6]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7]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M].柴生芳,朱恒晔,译.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6.

[8]王利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