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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院章程

 

汉景帝阳陵博物院章程

2019年1月29日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职工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  附则

序言

汉景帝阳陵博物院是依托于汉景帝阳陵陵园而建的集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旅游观光于一体的大型文化旅游景区。汉阳陵于19634月被列为陕西省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6月被列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0年,为了配合西安咸阳机场专用公路的修建,陕西省考古研究院成立阳陵考古队,对汉阳陵进行考古勘探和发掘。199810月,征地3000亩,筹建汉阳陵博物苑。19999月,汉阳陵考古陈列馆建成并对外开放。2003年,帝陵南阙门遗址保护展示厅建成开放。2006331日,帝陵外藏坑遗址保护展示厅和宗庙遗址保护对外开放。2008年初更名为汉阳陵博物馆。20085月被国家文物局评定为“国家一级博物馆”。 2010年入选首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201012月被评为国家AAAA级景区。201610月经省编办更名为汉景帝阳陵博物院(汉阳陵博物馆),并明确为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2012年底,博物院被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确定为全国博物馆系统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单位。2013年4月,启动试点工作。2015年2月2日正式成立了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式。2017年12月,通过了中央编办的试点工作验收,认为博物院的试点工作成效关键在两点:“一是举办单位支持放权;二是理事会有效运行”。

2018年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陕西省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博物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对博物院的章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月的第十三次理事会上获得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院依法办院、科学发展,规范本院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汉景帝阳陵博物院,住所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办事处,网址是www.hylae.com。

第三条  本院举办单位是陕西省文物局,本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院经费来源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院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院的宗旨:

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提供文化体验和休闲服务。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博物院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与运营管理;

(二)阳陵陵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保护;

(三)阳陵陵园出土文物、以及藏品的保护、修复、研究和陈列展示;

(四)汉阳陵与汉文化研究;

(五)文化交流与文物外展;

(六)文化产品开发与营销;

(七)科普教育、图书编辑出版;

(八)旅游观光与休闲服务。

(九)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院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举办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三)向理事会和监事会委派有关理事、监事;

(四)推荐提名理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博物院院长、副院长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经理事会正式聘任的院长、副院长报备手续

(六)负责党组织建设,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干部配备方式。在管理层干部配备上,原则院长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兼任副院长;在理事会、监事会人选上要保证党员人数占到一定的比例。

(七)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把握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八)审查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监督本院运行情况;

(十)审核本章程草案及修改草案;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条  本院理事会成员11名,采用委派、征选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聘用手续。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和政府部门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社会公众代表6名,包括各利益相关方代表、专家代表、公众代表,由举办单位面向社会征选。举办单位征选的理事会成员中,党员身份的要占一定比例。本院当然理事3名,包括党组织书记、院长、副院长各1名。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院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院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定举办单位推荐提名的院长、副院长人选,办理院长、副院长聘任手续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审计报告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明确规定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本院可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向外部理事支付一定的薪酬。包括适当发放交通补助,并通过荣誉激励、评价考核等办法进行激励奖励,以充分调动理事履职积极性。

第十六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通过后,由举办单位聘用。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同时,对急需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题,也可通过理事会办公室组织通信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形成会议意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凡涉及意识形态工作决策前,理事会要先征得举办单位党组织同意。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审议本院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本院重要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方案;

(五)审议本院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举办单位推荐提名的院长、副院长人选;

(七)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院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对决议投赞同票理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决议投反对票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二条  本院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院长、副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和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院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质询和监督;

(八)管理层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及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提交理事会审议前,要在本院党组织或工会中进行充分讨论,在征得党组织或工会同意后,方可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院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八条  本院监事会成员5名,采用委派和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举办单位和政府部门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委派产生;本院代表3名,由本院党组织推荐,包括本院党组织成员、相关专业人员、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各1名。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院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可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会人数超过半数方能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会主席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举办单位和政府部门委派的监事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本院推荐的监事任职年龄以退休年龄为限。

 第四十四条  本院可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向外部监事支付一定的薪酬。包括适当发放交通补助,并通过荣誉激励、评价考核等办法进行激励奖励,以充分调动监事履职积极性。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监事会会议和本院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监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履行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监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监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监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委派或推选的监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五十二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监事任期为当届监事余下任期。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举办单位提名,监事会选举通过后,由举办单位聘用。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监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监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监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理事会决策存在问题;

(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不力;

(三)本院存在违反工作程序和制度规定的问题;

(四)落实本院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出质询和合理建议;

(五)本院任何个人严重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监事及缺席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对决议投赞同票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决议投反对票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职工

第六十一条  本院职工由事业身份和企业身份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  本院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院或本院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六十三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本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六十五条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六十六条  本院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院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本院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院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七十条  本院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本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十二条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十三条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本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和本院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本院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七十八条  要畅通监督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建立反映公众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有公众参与的考核评价制度,开展“菜单式”、“ 订单式”服务,实现供需对接,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条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本院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八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三条  本院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四条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院理事会。